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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井荣坤、马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0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告:井荣坤。被告:马文。被告:聂福明。被告:卓自芹。被告:王艳。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3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周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