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袁国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签订的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中载明: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民诉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绍兴仲裁��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应属有效。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袁国建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