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品长与黄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品长,黄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黄品长,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黄宅巷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609280611)。被告黄陈平,麦屿街道港城路7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品长与被告黄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品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品长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