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品长与黄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品长,黄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黄品长,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黄宅巷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609280611)。被告黄陈平,麦屿街道港城路7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品长与被告黄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品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品长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