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以与他人做铜、油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61万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1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标的系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的相关部分事实,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台玉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予以认定,故原告郑某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陈森程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