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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逄海波与青岛第一齿轮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海波,青岛第一齿轮厂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逄海波。被告青岛第一齿轮厂(青岛致远工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吕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海波诉被告青岛第一齿轮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青岛第一齿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海波撤回对青岛第一齿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00元,由原告逄海波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