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大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青岛大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贵焕。被告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皇冠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大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速低费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