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货××制××司与陆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货××制××司,陆某某,阿克苏·××粉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749号原告:诸暨市××货××制××司,×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477167-x)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第三人:阿克苏·××粉末××料(××司,宁波市鄞州区××路。(注册号:330200400004921)法定代表人:r0b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货××制××司诉被告陆某某、第三人阿克苏·××粉末××料(××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陆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鄞州区,且原告系因将货款打入第三人公司业务员郑辉、金海虹个人帐户而引起诉讼,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对郑辉、金海虹提起的同类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陆某某住所地在宁波市镇海区,但自2008年1月起居住于宁波市鄞州区。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鄞州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陆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益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