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宏、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宏,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37号602室。法定代表人蒲晓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安,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宏,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艳,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西安博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康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