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国防与蒋苏芳、郑均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防,蒋苏芳,郑均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57号原告陈国防,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新罗村。被告:蒋苏芳(又名蒋素芳),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白塔镇抱上村下门楼93号。被告:郑均水,农民,住仙居县白塔镇抱上村下门楼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防与被告蒋苏芳、郑均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有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国防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溢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