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一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一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5层。法定代表人:鲁平纪。委托代理人:李庆建,男,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山,男,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干部。被告:葛一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一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