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汪国强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汪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学军、庞佳轶。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良。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强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8元,减半收取4,83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