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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丁增明与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增明。上诉人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以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浙江泽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海木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款。本案第一被告上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