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华XX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金华XX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某,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XX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于2010年7月2日以欲与被上诉人金华XX服饰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便于双方继续合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因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仅对一审判决的利息部分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5元,由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预交了人民币7395元,余款人民币7000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