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向平与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向平,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郑向平,农民,市佛堂镇白马村1组。被告徐国平,农民,市佛堂镇塘下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向平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