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525号原告: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街××局农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市××楼。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11月9日,李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赣l×××××(l033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途经临石线32km+950m处时与受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事故经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仙公交认字(2008)第0007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解,原告与受害人家属于2009年3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赔偿受害人家属8080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了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原告驾驶员驾驶证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驾驶员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责任,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内支付原告80800元。本院认为:受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台仙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6290元、丧葬费15427元,合计61717元;由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与受害人王某某家属于2009年3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系在本院民事调解书作出前即达成调解协议,可见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受害人王某某家属三方之间的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关系本院已处理完毕。现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又再次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鹰潭市××物流××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菲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