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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与张永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张永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代码:84410123-1),住所地宁波市大榭行政商务区信拓路227号。诉讼代表人:孙惠刚,行长。被告:张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与被告张永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永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