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朱小凤与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凤,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朱小凤,系西安市未央区福东木业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沙,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新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凤诉被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凤撤回对被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朱小���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