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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龙××住宅区××室。负责人:黄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尚不明确,故��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