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龙××住宅区××室。负责人:黄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尚不明确,故��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