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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茌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茌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刘伟,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现在xx监狱服刑。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俊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刘伟、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4日生一男孩周某甲。2009年被告周某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现在xx监狱服刑。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于2010年5月6日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至××××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2年多的时间,应视为双方了解较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堂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宋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