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胜利与廖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胜利,廖南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盛胜利,经商,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丰乡盛洪村1组13号。委托代理人范健龙、冯晓庆,均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南金,经商,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新村2区12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胜利诉被告廖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胜利于2010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353元,由原告盛胜利负担。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