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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胜利与廖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胜利,廖南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盛胜利,经商,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丰乡盛洪村1组13号。委托代理人范健龙、冯晓庆,均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南金,经商,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新村2区12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胜利诉被告廖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胜利于2010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353元,由原告盛胜利负担。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