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炜与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王炜,城区解放南路润和庄园3号。被告陈政,城区西咸欢新村32栋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炜与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