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毕裕奋与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裕奋,周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毕裕奋,227690308317),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横街村,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城市花园南区59幢503室。被告:周志丰(系宁波市鄞州横溪大酒店业主),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杨山村清塘1组70号,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裕奋与被告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裕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