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汉阳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汉阳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0)阳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阳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涂XX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