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裕琴与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裕琴,周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徐裕琴,0227196503263924),汉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励江岸村上励126号。被告:周志丰(系宁波市鄞州横溪大酒店业主),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杨山村清塘1组70号,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裕琴与被告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裕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