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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金根与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根,周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周金根,2301195505262614),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东港花园4幢608室。被告:周志丰(系宁波市鄞州横溪大酒店业主),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杨山村清塘1组70号,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根与被告周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金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