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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威与黄明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威,黄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韩威,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明康,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604号韩威诉黄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明康尚欠申请执行人韩威人民币1510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0元、执行费12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黄明康所有的位于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下降桥的一间楼房一间平房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标的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在变卖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缴纳变卖公告费因无人缴纳而变卖不成。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