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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