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