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洁平与张纪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平,张纪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陈洁平。委托代理人黄克龙。被告张纪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平与被告张纪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蒋丰晶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洁平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