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洁平与张纪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平,张纪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陈洁平。委托代理人黄克龙。被告张纪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平与被告张纪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蒋丰晶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洁平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