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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楼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