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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26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李梅周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梅周;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26民初5363号原告:李梅周,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平,滑县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伟,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梅周诉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梅周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撤回对被告李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梅周负担。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