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526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李梅周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梅周;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26民初5363号原告:李梅周,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平,滑县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伟,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梅周诉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梅周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撤回对被告李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梅周负担。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