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邹菊丽与高央波、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菊丽,高央波,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邹菊丽,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央波,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戎国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邹菊丽与高央波民间借贷(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邹菊丽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菊丽20000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36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菊丽发现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治军代理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