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蒋亚利与解沈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利,解沈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蒋亚利,女,1965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天元镇十甲村10组38号。被执行人解沈儿,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双湖村。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刑初字第1379号蒋亚利与解沈儿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解沈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亚利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解沈儿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解沈儿应退还申请执行人蒋亚利违法所得的128000元,被执行人解沈儿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