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2号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28日做出的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09)044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仲裁中的被申请人××高科通信(深圳)有限公司并非关联企业,其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的情形,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某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高科通信(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称其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的情形,但其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以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仲裁裁决其支付2008年起算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