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徐××。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5元,由原告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