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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徐××。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5元,由原告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