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65号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33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申请理由:张某某2010年2月未上班,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不存在克扣及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亦无须支付25%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张某某请求驳回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提交张某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劳动仲裁裁决以此为由裁决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克扣张某某的工资5000元并无不当。由于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帝×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