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长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某某、钱某某因将货款错汇到被申请人汪某帐号与汪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某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长保字第1号申请人:钱某某。被申请人:汪某。申请人钱某某因将货款错汇到被申请人汪某帐号,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80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所有的银行存款9980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