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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捷与黄聪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捷,黄聪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黄捷,男,1979年11月2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左里镇清辉村。被执行人黄聪万,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西大街513号。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604号黄捷与黄聪万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聪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捷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黄聪万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黄陪万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捷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损失20000元,被执行人黄聪万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8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