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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18号原告:郭×。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楼。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