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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家某、马某某、李某、万紫某、万子某与被上诉人耀×通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家某,马某某,李某,万紫某,万子某,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家某,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紫某,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子某,男。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家某、马某某、李某、万紫某、万子某与被上诉人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为港澳台资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耀×通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某某。2007年5月11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粤外经贸资字(2007)467号《关于独资企业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延长经营期限等事项的批复》,同意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台湾耀×通运公司将1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香港注册的耀×通运公司。2006年至2008年,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每年收取万红某车辆运输承包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人提交的《司机明细表》为打印件,该打印件中无任何签名或盖章,抬头和落款处亦无任何公司名称。上诉人提交的司机工作里程登记表抬头处为《耀×运输公司司机工作里程登记表》,该表无任何公司的签章。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亲属万红某在被上诉人处领取工资的凭证。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诉其亲属万红某于2000年5月20至2004年6月19日期间,每年与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有证据可予证明的是,万红某于2003年5月20至2004年5月19日期间与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2004年至2009年,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与万红某每年签订《车辆运输承包协议书》与《承包收益分配办法》,并于2006-2008年每年收取万红某的车辆运输承包保证金,故原审认定万红某与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承包关系正确。现上诉人主张,万红某并非与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承包关系,而是与本案被上诉人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对该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交万红某与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提交的《司机明细表》为打印件,该打印件中无任何人签名或公司盖章,抬头和落款处亦无任何公司名称,无法证明该证据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上诉人提交的《耀×运输公司司机工作里程登记表》无任何公司的签章,”耀×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名称并不一致,无法证明该登记表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故上诉人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上诉人主张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万红某实际上是为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故其诉请的有关民事责任应由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现无证据可以证明万红某与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即使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耀×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亦不应取代案外人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独立承担广东南×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或承包关系而引发的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