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振慧、李辉辉与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慧,李辉辉,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李振慧。原告:李辉辉。委托代理人:钱万平。被告: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广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慧、李辉辉与被告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慧、李辉辉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慧、李辉辉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商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慧、李辉辉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