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永鑫橡塑厂与徐春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永鑫橡塑厂,徐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永鑫橡塑厂,住所奉化市。被执行人:徐春友,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313号奉化市永鑫橡塑厂诉徐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春友已于2010年4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并尚未对其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永鑫橡塑厂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春友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永鑫橡塑厂货款259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