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执民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与孙洪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孙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王会林,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洪洁(曾用名孙洪康)。原告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洁长期外出未归,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7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