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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222号原告邓某某。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5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