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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斐××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斐××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35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斐××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二、深圳市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曾某某加班工资;三、深圳市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曾某某年休假工资报酬;关于焦点一:深圳市斐××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员工聘用协议书》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协议缺少众多法定必备条款,且在协议中约定的劳动待遇亦与实际履行中亦不一致,再加上该协议书的上下两部分文体、打印、排版明显不同,深圳市斐××有限公司也未对其原因作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员工聘用协议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斐××有限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125元(1500元×6个月+1125元)。关于焦点二:劳动仲裁支持了曾某某关于周六加班工资2185元的申诉请求,深圳市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对此未提起诉讼,可视为深圳市斐××有限公司同意向曾某某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深圳市斐××有限公司还应向曾某某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546.25元。关于焦点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深圳市斐××有限公司应按照曾某某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深圳市斐××有限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13.51元{(1500元÷21.75天)×【(113天÷365)×10天-0天】},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巧(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