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平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平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40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平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店工××区。法定代表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平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