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大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南。法定代表人:张俞龙,执行董事。被告:杭州大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新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5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海宁市冬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静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