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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赵某,系邮电第十研究所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学印,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系西安惠森餐饮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