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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冠逾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慈溪市冠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31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益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冠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南周巷车站61号。法定代表人:任梅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冠逾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元,由原告浙江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