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职业务农,住仪陇县武棚乡金堂湾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01216801。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职业务农,住仪陇县永乐镇堰塘坝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04250677。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