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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成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成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4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证:74216408-X),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东海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成坤,男,192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成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成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宇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